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十个新变化
2016-06-03 15:57 转自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一是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得报考。

  二是随迁子女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三是强化考生必须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四是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向高校提供考生高考成绩。

  五是要求对考生加强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

  六是新增触犯刑法或受到刑事处罚者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七是强调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并要求省级招办对高校实施监督。

  八是高校招生录取结束时间适度推迟,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底之前结束。

  九是残疾人参加高考有了明确的管理规定,要为残疾人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

  十是新增违反刑法修正案九等违法违规追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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